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类别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产权登记分为:
1.占有产权登记;
2. 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
一、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人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占有产权登记的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2.章程(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3.股东会决议
4.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5.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抄告单或批复或备案表);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变动产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3.企业名称改变的;
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登记内容
1、营业执照;
2、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3、股东会决议;
4、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抄告单或批复或备案表);
5、评估报告(涉及企业改制、吸收合并、有偿转让、解散清算注销等);
6、有偿、无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注销产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属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登记内容
1、股东会决议;
2、清税证明(税务注销后由税务局提供);
3、清算审计报告;
4、清算方案;
5、评估报告;
6、评估核准或备案资料;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