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管理(即权属管理)、勘察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管理四项工作。
1、产权管理
产权是指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其他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也不能与国家共同分享资源的所有权。资源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除非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资源所有权。因此,产权管理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也是其他资产管理的基础,只有加强产权管理,理顺产权关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资源性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勘察管理
勘察管理是指依靠科学理论,采用科学技木方法,对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探明资源的分布、储量、开采条件、利用价值等情况,以便于国家有步骤、有计划地选行开发。加强勘察管理是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勘察资源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勘察权。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勘察单位凭批准的勘察计划,在填写勘察申请登记书,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察许可证后从事勘查工作。
3、开发利用管理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开采权。经批准取得的开采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人开采自然资源,也应依法申请,获得批准。国家对它们要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它们开发国家指定的资源,帮助它们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同时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两者相辅相成。对资源的保护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受罚”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方针,以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稳定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