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源性资产,它与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有资产体系。一般而言,资源性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因此有时人们将资源性国有资产简称为资源性资产。《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还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另外,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

资源性国有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     天然性;

它是存在于自然界的,经过多种自然因素作用形成的。

(2)有用性。

它是能够为人类所利用和消费并产生一定经济价值的。

(3)有限性;

大多数资源性资产都是稀缺性资源,其供给数量相对于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是有限的。当然,随着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能力的提高,可能将来会发明资源性资产的替代物,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资源总是有限的,况且在人类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还很难解决资源的替代性问题。

(4)可计量性,即可以用货币或实物计量;

由于资源性资产已经进人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并产生了效益,因此只有具备可计量性,人们才能方便地利用它。

(5)垄断性,即资源性资产由国家垄断;

资源性资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是由于自然界的作用天然产生的,不应该归属于某个人或某部门,而应该由全体人民共同拥有。更重要的是,资源性资产是一国的经济基础,对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保证,应该由国家垄断。

(6)价值多重性;

这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区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重要特征。一般经济资源,如机器、设备等只具有经济价值,而资源性国有资产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价值,即它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起构成整个生态系统。国有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因此,在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不能单纯强调它的经济价值,必须同时注意保护它的生态价值。

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国有士地资源、国有矿产资源、国有水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和国有草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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