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指的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主要存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教文卫、体育、军队、警察等公共部门。

随着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规模的不断增长,在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不少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其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由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来源比较复杂,种类繁多,其性质和主要用途也不尽相同,所以在管理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急需加以研究和解决。财政部于2006年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对促进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向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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